环境保护部谈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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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我对排污权的认识,我认为要从它的权利源头来看,实际上是由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给予企业对环境容量资源或者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使用权。这个权利可以通过对环境容量资源或者排放指标这一权利客体权属的流转,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流通,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通俗一点讲,这也类似于大家比较熟悉的采矿权、土地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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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排污权交易是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在各种政策制度共同作用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不会导致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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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黄某某今天将会跟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包括制度的定义解释以及回答网友现场的问题,谢谢黄司长。很多网友不太清楚什么叫排污权,这个概念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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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排污权交易是否会导致局部地区“环境热点问题”?很多网友担心会不会恶化环境的质量,这是大家普遍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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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交流排污交易工作有关情况,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大家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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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但工业产生的污染物,性质、来源和危害程度完全不一样。这些污染物多数来源于人工合成,其存在形式较为复杂,部分污染物还会与一些难降解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混合,难以自然降解和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大。环保等监督部门,现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监管。由于农业污染源与工业污染源的排放形式、处理难易程度和环境影响都存在很大差别,所以《意见》明确规定,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要根据自身污染的情况、污染的性质和污染物的来源,采取合适有效的深度处理措施,推行绿色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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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在线访谈。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的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的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为此也请到黄某某,欢迎您,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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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关于农业源和工业源不得交易的问题,《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考虑是,农业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来源于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中的农田径流和动物排泄,自然降解能力强。比如畜禽养殖产生粪便、污水等污染物,土地消纳能力够的话,它是可以综合利用的,甚至可以变成资源。但是如果说土地消纳能力不够,排污又比较集中,就容易造成水体、土壤环境的污染。这些污染物易于被土壤植被、水生物等分解吸收,相对其他类型的污染物较容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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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国务院《意见》专门就控制交易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这是环境属性所决定的。严格控制交易流向有利于规范跨区域、跨行业的交易。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主要考虑是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通过远距离输送和大气化学反应等导致区域性酸雨和PM2.5污染等大气环境问题,而低矮面源影响的主要是局地环境空气质量。鉴于高架源与低架源对环境影响的机理、方式差异很大,《意见》作出这样的规定,这也是确保不出现由于排污权交易导致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环境污染“热点”问题出现的一种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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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为什么要规定电力企业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也不允许工业污染源与农业源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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